案情简介:

  2010年,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2011年王某父母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拿出自己一生辛勤劳动攒下60万元作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的首付款。王某父母直接转给王某账户后由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王某签署,房屋贷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7年,刘某以两人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本案中,王某和刘某结婚后,王某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件结果: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但应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同时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