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某一与杨某某二系兄妹关系。1999年8月,杨某某一借用杨某某二的名义申请了北京某院落的一处宅基地。后杨某某一与妻子,女儿,女婿及女儿的孩子一起生活在其间近20年。杨某某二一直未提出异议。后于2013年元月1日,双方在全家人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此房屋拆迁腾退时,地上物补偿归杨某某一所有,地下物补偿归杨某某二所有,即拆迁安置补偿款120万,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费。其余拆迁事宜均由杨某某一全权处理。现在拆迁巨大利益诱惑面前,杨某某二反悔,称当初宅基地是以自己名义申请的,自己才是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恶意起诉杨某某一及其家人腾退房屋,独占拆迁补偿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某二胜诉,商律维得团队律师接受杨凤来等五人二审委托,为当事人争取案件翻转。

  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物权纠纷之下的返还原物纠纷,争议焦点是到底谁才是案涉房屋拆迁被安置人。杨某某一因为历史原因,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是亲自出资建房,并在案涉房屋中居住17年之久,期间,杨某某二未曾提出过异议。宅基地审批单上虽然记载的是杨某某二的名字,但是其从未建房、居住使用。其后,双方就案涉房屋的拆迁利益分配达成协议。可以推导出双方协议将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变更至杨某某一名下,杨某某二只取得合同债权。律师认为,案涉房屋使用权应归杨某某一所有,二审应依法改判,驳回杨某某二原审诉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