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约定,未经行政机关裁定,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民事案件。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规定拆迁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或者履行约定不符合约定的,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两种情形。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届满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拆迁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或者双方违约的,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同比较拆迁管理部门决定。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比较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比较人民政府裁定。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对行政裁决有合法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是否越权、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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