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政部公布的民政统计数据显示 2019年全国办理离婚登记 第一季度为104.8万对 第二季度为203.8万对 第三季度为310.4万对 第四季度为404.3万对 每个季度数据都在增长。 实际工作中,律师也经常接到离婚咨询、委托案件,发现很多当事人面对离婚纠纷官司不知所措, 现将离婚官司中可能需要准备的证据总结如下: 1、双方的身份信息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提示】提供对方的身份信息是为了确认法院管辖,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籍本或居住证明。有当事人存在结婚证丢失等情况,可以到双方婚姻登记处开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

民政部公布的民政统计数据显示

2019年全国办理离婚登记

第一季度为104.8万对

第二季度为203.8万对

第三季度为310.4万对

第四季度为404.3万对

每个季度数据都在增长。

实际工作中,律师也经常接到离婚咨询、委托案件,发现很多当事人面对离婚纠纷官司不知所措,

现将离婚官司中可能需要准备的证据总结如下:

1、双方的身份信息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提示】提供对方的身份信息是为了确认法院管辖,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籍本或居住证明。有当事人存在结婚证丢失等情况,可以到双方婚姻登记处开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

2、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提供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提示】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而起诉离婚的,法律上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被告下落不明的,提供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提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提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证明是军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提示】《民法典》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能提供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等证据,而在婚前未告知,则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6、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提示】如果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需要能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例如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若能证明分居满二年,法院能据此认定感情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

7、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提示】对方有过错,例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属于法定的离婚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据有利于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8、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9、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0、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1、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提示】离婚不只是两人解除婚姻关系,还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离婚官司中争取子女抚养权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2、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3、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4、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5、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6、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提示】离婚官司涉及财产问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17、可能需要的其他证据。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婚姻会涉及到经济、人事等多种问题,需要用心经营。婚姻不是一张彩票,即使输了也不能一撕了事,所以轻易不要谈“离婚”。但如果确实无法继续,也不需要畏惧,要运用法律维护好自身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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