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的施行,在城市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碳排放的发展诉求下,共享汽车逐渐兴起。尽管共享汽车市场潜力巨大,但存在着许多隐患,实现汽车的真正共享,也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近日,一起“共享汽车”事故责任纠纷案引起了人们的大量关注。
案件还原
       2017年5月21日凌晨,尚某驾驶租用的途歌共享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尚某回忆,当时刘某驾驶三轮车斜穿马路,他刹车不及,两人便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刘某脑挫裂伤、腰部骨折,住院治疗14天,经鉴定构成十比较伤残。交管部门认定,尚先生负主要责任,刘先生为次要责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电信发展公司),事发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平安深圳公司)投保。于是刘先生将电信发展公司、途歌公司、北京清玲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清玲雪公司)、平安深圳公司共同诉至法院,索赔1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共享租赁,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按照免责条款不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尚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件由北京市第三中比较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尚先生要求改判保险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改判由电信发展公司、途歌公司、清玲雪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理之下 正义不朽
       在二审案件中,尚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商律律师事务所胡海春律师和隋荣荣律师,以严谨的法律思维和专业的法律理论围绕本案焦点“非营运车辆用于共享出租是否可以认定为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对此是否知情”展开论述,并对一审判决发表自己的见解。
       首先,他以“共享”租赁是否改变车辆性质为切入点,从实质上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其次,针对保险公司的理应赔偿范围,胡律师充分利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及相关证据,从多个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进行了严密的阐述。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改判。
       2019年7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比较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长在相关补偿金共计110800元;二、尚鹏宇赔偿刘长在医疗、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8359.63元;三、驳回刘长在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胡海春律师的专业辩护下,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伴随着共享汽车的普及未来将如何规制
       随着本次“共享汽车”案的胜诉,胡海春律师从不同的角度谈及了共享汽车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看法。他谈到,在共享汽车这种新型事物发展的今天,以司法权直接认定共享汽车为营运车辆,不仅超出了自身的司法权限范围,同时共享汽车如列入营运车必将对汽车租赁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从而制约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从新闻媒体的报告可以看出国内共享汽车的发展存在了瓶颈和困难,如果将共享汽车列为营运车辆可能会影响整个行业的运行。可见,国家立法对于共享汽车的规制需要从多个角度去思考,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通过胡海春律师对于本案的解读我们不禁发现,共享汽车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阶段性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伴随着共享汽车的普及,停车难、企业布局网点困难、未形成规模效应等问题陆续出现,并将会引发一系列侵权乃至犯罪行为,为此,政府部门需采用积极的态度及制定相关政策去规避共享汽车发展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共享汽车不仅是一种商业模式的创新也是一种带有很强技术创新意味的产品,其具备的技术平台让分时租赁这一业务模式变得更加容易实现,但是只有充分研究清楚共享汽车可能带来的各种纠纷、争议等问题,才能够使共享汽车得到真正的普及与良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