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底条款有悖民商法基本原理
由于绝大多数委托理财是由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的,根据《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的委托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只对自己过错造成的委托人损失承担责任,对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委托人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我们肯定担保条款的有效性,就会颠覆委托代理制度,导致法律制度的违反。在信托法中委托理财具有信托法律行为的情况下,根据信托法,委托理财属于自助信托,因受托人过错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如果财产最终属于受益人或受托人,那么无过失受托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担保条款也违反了信托的基本法律原则。
2、保底条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
双方在合同中围绕保证条款规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平等,这使得大多数保证条款难以实际履行。承诺支付最终无法兑现的高收益保证条款通常成为受托人获取资金和交易报酬的非法手段,并带有非法集资的污点。
3、保底条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证券法》第144 条明确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保底条款违反市场基本规律
虽然担保条款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在经济层面上却带有浓厚的信用投机色彩。在高风险证券、期货和其他金融市场,投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不输不赢的绝对局面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有恒定的高回报率。虚拟经济必须以实体经济为基础,脱离实体经济、盲目规定一定回报率的担保条款,通过所谓的意思自治法律安排,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这严重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只能诱使投资者不合理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 扭曲证券市场正常的资源配置功能,不断加大二比较市场的波动风险,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形成的合理格局。司法实践也不断证明,担保条款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市场风险与利益并存的基本客观规律,反而难以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的作用。相反,它鼓励非理性或非法行为,增加市场泡沫并引发金融风险,从而成为各方之间许多争议的重要原因。
就担保条款对合同有效性的确定和处理的影响而言,由于担保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合同中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因此担保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同时,司法实践表明,受托人的赔偿条款通常包含在担保条款中,担保条款的失效往往导致受托人的赔偿条款缺失或约定不明确。
本文主要介绍“委托理财合同对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产生怎样的影响”,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帮助,我们认为,如果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或要求分享利润,而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解释规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不超过收入10%的范围内解释和补充收入,支持受托人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