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需要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但感情这东西,很难量化。一般我们在处理离婚官司中,需要从以下情形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说的重婚,不需要非要办理结婚登记,只要他们以夫妻关系对外宣传同居就可以。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不是只要赌博、吸毒就可以,需要有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注意:不是分居二年就可以,还需要证明分居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分满1年,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1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