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高利放贷,不仅违法,还可能坐牢!

今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对曾一林和吴大山两名违法放贷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回顾

 

曾一林和吴大山两人偶然认识了贷款中介王荣,三人一致认为发放贷款是一个赚钱的“好办法”。于是一拍即合,三人走上了违法放贷的犯罪之路。

三人分工合作,由王荣负责在互联网发布信息,寻找借款“客户”。曾一林和吴成强负责审核资料,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以及后续收款、催债。

2020年7月,王荣通过网络认识了意向贷款客户王俊,见面后,王荣将王俊带到曾、吴两人处。

曾、吴两人得知王俊的借贷需求后,要求王俊填写了一张借款申请单,通过申请单详细了解王俊的家庭情况、工作情况、住房情况等基本信息。在查阅了王俊个人征信情况后,双方签订了《贷款协议》。

根据双方口头协议,王俊借贷8000元,需要支付保证金、平台费、业务费、渠道费等共计2000元,也即实际贷款金额到手只有6000元。

曾、吴两人并未告知王俊具体借贷利率,但要求借款后每周四下午14点前,归还1250元,一共偿还十期。曾、吴两人利用专门的收款微信,每周四提醒王俊按时还款。

2020年8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将曾一林、吴大山、王荣三人抓捕归案。

 

审理查明

 

曾、吴两人在未获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国家法定利率水平,采取先期扣除手续费、保证金、业务费等费用的方式,共计向71人违法发放贷款,金额累计167万余元,非法获利3.8万元。

2020年12月,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一林、吴大山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荣另案处理)

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大山、曾一林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此,天心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2019年10月2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本案是自去年10月21日后非法放贷行为入罪以来,我市首例因高利贷被处以非法经营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2被告人在今年7月到8月间,以年利率288%向不特定的71人发放贷款累计达167万余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以下简称《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意见》第二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